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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试行)

添加时间:2024-04-24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下列标准: GBJ48-83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45-83 蔬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6-83 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 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9-83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0-8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1-8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3-83 薄膜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0-84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1-84 石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3-84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469-85 铁路洗车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均为标准附录。 本标准于1973年首次发布,1988年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 为了保持地下水良好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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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污水排放去向和年份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工业排放标准不重叠执行的原则,造纸行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船舶工业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工业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行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行业含油废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行业执行《纺织染整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 -92”、肉类加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符合《航空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符合《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行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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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发布后,新增国家失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适用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质量标准 GB3838-8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条例定义 污水: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放:指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生产过程排放。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工厂锅炉和电站排水。 所有污水排放单位:是指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污水排放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是指控制项目所列行业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 GB3838 四川海域(GB3838 规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污水和排入 GB3097 二级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W GB3838第二类水域中的V、V和GB3097中排入第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II类标准。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无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GB3838中一类、H类水域和四川省海域以及GB3097中一类海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根据水体功能要求进行控制,控制污染物总量。 水质标准保证特定用途受纳水体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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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标准值421 本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和控制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论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必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采矿业尾矿坝的出口不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代分别规定了一类污染物和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 4.2.2.1 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设(含改建、扩建)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新建(含改扩建)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含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日期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当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污水从同一排放口排放,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不同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 4.3.3年度最高允许污染物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5 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应按4.2.1.1和4.2.1.2的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 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取样装置。 5.1 采样点 5.2 采样频率 工业废水监测频率根据生产周期确定。 如果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则每2小时采样一次; 如果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则每4小时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平均值计算。 5.3 排放量由最大允许排水量或最小允许水回用率控制,两者均基于月平均值。 5.4 公司原材料使用情况、产品产量等统计以法定月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为准。 5.5 计量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计量方法见表6。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能保证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能够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备案。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2 烷基汞不得检出 3 总镉 0.14 总铬 1.55 六价铬 0.56 总砷 0.57 总铅 1.08 总量苯并镍 ⑻ 1.09^比例 0.000031 铍总量 0.0051 银总量 0.51 总量(T 放射性活度 1Bq/L1 放射性活度总量 3 排放量 10Bq/L0123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建设单位) 单位:mg/L 表 3 部分行业最大允许排水量(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成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 最大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回用率 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 选矿回用率 75%,有色金属冶炼和金属加工 3 其他采矿业、米矿、选矿、选煤等 水回用率 90%(选煤) 56 重选、浮选、氰炭浆焦化企业(煤气厂) 分类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炼油厂)的加工深度:A.燃料精炼B.燃料+润滑油炼油厂; C? 燃油+润滑油+精炼化工炼油厂; (含加工高含硫原油、岸油及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炼油厂、氯化法、烷基苯生产、裂解法、烷基苯生产、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合成脂肪酸工业16.0m3/t(矿石)9.0m3 /t(矿石) 8.0m3/t(矿石) 8.0m3/t(矿石) 1.2m3/t(焦炭) 水回用率 80%A >500万吨、石油) 250~5001.2m3/t(原油) 5百万吨(油) 250?5002.0m3/t(原油) 500 万吨(油) 250?5002.5m3/t(原油) 500 万吨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炼制 1.0m3/t(原油)厂)2.50~5百万吨,加工深度分类:A.2m3/t(原油)A.燃料炼厂500万吨1.5m3/t(原油)B.燃料+润滑油炼厂2.5~500万吨,C.燃料+润滑油型+炼化型 2.0m3/t(原油) 炼油厂 500 万吨2.0m3/t(原油) 10,000 t,(含含硫原油、页岩油、石料加工 250?500C.5 m3 /吨(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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